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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江苏省创业 服务协会(筹)公开招幕会员的通知
文章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6-14

苏人社办函﹝2019﹞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江苏省创业  服务协会(筹)公开招幕会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紧密联合政府部门、高校、创业孵化机构、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导师、创业企业等创业服务机构(人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创业服务功能,打造江苏特色并在全国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鼓励支持创业大平台,为我省实现富民增收、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提供专业支撑,徐州市创业工作指导中心等5家单位(个人)联合筹备发起江苏省创业服务协会。目前该协会名称经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现向社会公开招募会员,并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条件

    江苏省创业服务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需自愿申请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条件

    拥护和遵守协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公共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

    2.各级创业示范基地;

    3.各级各类创业培训机构;

    4.在创业服务领域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热爱创业服务事业,拥护和遵守协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创业培训讲师(创业培训师);

    2.创业导师;

    3.在创业服务领域具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入会程序

    1.单位(个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2.协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

    3.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三、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一)会员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和申办协会的会议和活动;

    3.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优先在协会组织的会议及平台上介绍经验、发表文章;

    5.提请协会组织各类咨询、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具有申请承办协会组织的各类会议的权利;

    6.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7.退会自由。

   (二)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保守协会工作秘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2.围绕协会宗旨,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3.完善服务制度,打造创业服务品牌;

    4.向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其它事项

    1.江苏省创业服务协会是目前我省唯一面向全民创业提供专业服务并接受省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协会的成立旨在为创业载体建设、创业培训体系健全、创业项目成长等方面提供专业性的服务,着力助推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各地要积极深入各级各类创业示范基地、创业服务(培训)机构、高校开展招募宣传,特别是引导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等主动申请入会;同时广泛联络活跃在创业服务一线的创业服务专家、星级创业培训讲师、“创响江苏”创业指导专家团专家以及其他热衷于创业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积极做好会员招幕的宣传引导和组织推荐工作。

    2.各地要指导有意愿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申请表,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各设区市人社局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的《江苏省创业服务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附件1,文件名“申请XX市+单位全称+入会申请表”)、《江苏省创业服务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附件2,文件名“XX市+申请个人姓名+入会申请表”),以及全市汇总的《江苏省创业服务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汇总表》(附件3,文件名“XX市+单位会员入会申请汇总表”)、《江苏省创业服务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汇总表》(附件4,文件名“XX市+个人会员入会申请汇总表”)纸质件、电子扫描件、电子表格(附件1、2报送Word表格、附件3、4报送Excel表格)报送协会筹备办公室。表格样本请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创响江苏”微信公众号下载。

    3.协会筹备办公室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邮编:210008;联系人:彭太平;电话:(025)83233844;邮箱:jscyxh2019@163.com

 

附件:1.江苏省创业服务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江苏省创业服务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3.江苏省创业服务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汇总表

       4.江苏省创业服务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汇总表

       5.江苏省创业服务协会章程(草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5月日


附件5

江苏省创业服务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创业服务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政府部门、高校、创业孵化机构、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导师、创业企业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实现创业富民为目标,团结从事创业服务的机构、团体和个人,为全省各类创业者提供多方位、全流程的创业服务,更大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2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创业工作理论研究,提出完善创业服务政策建议;

    (二)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搭建创业富民交流平台;

    (三)开展各类创业指导、咨询、成果推广服务;

    (四)开展会员内部培训、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活动;

    (五)建设和运行创业服务网络平台;

    (六)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各项服务。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公共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各级创业示范基地;各级各类创业培训机构。

     个人会员:创业培训讲师(创业培训师);创业导师。

     其他:在创业服务领域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个人)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和申办本会的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优先在本会组织的会议及平台上介绍经验、发表文章;

   (五)提请本会组织各类咨询、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具有申请承办本会组织的各类会议的权利;

   (六)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保守本会工作秘密、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围绕本会宗旨,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完善服务制度,打造创业服务品牌;

   (四)向本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籍

   (一)会员会籍按本章第十、十一条规定程序获得,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四)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单位会员如有机构被撤销、合并或破产等情形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六)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会员退会或被暂停会员资格的,本会须收回其会员证;被除名及取消会籍的,本会有权注销其会员证,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为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必须为本会会员;

   (二)理事须经本会会员推荐选举产生;

   (三)热心本会工作,在创业服务方面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数额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与理事会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常务理事会或者5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创业服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会负责人人选,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方可任职。同时应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和换届与理事会一致。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或本会会长委托的本会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和特邀理事。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犯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或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终止前,须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成立本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 月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