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稳岗就业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 索 引 号 | 014289933/2026-00002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文 号 | 淮人社发〔2025〕43号 | 公开日期 | 2026-01-12 | ||
| 文 号 | 淮人社发〔2025〕43号 | 公开日期 | 2026-01-12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5〕3号),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全省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划分,我市市直(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参照市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其他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660元;二类地区2430元;三类地区2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5元;二类地区23元;三类地区21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