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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社局公布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第一批)
文章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6-10


淮安市人社局公布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求职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一批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劳务派遣公司违规约定 “不满七天无工资” 侵害劳动者报酬权案

基本案情:劳动保障部门陆续接到多名劳动者投诉:经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到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临时性岗位,因不适应岗位离职后,被以 “工作不满七天无工资” 为由拒付劳动报酬。经查,该机械有限公司与多家劳务派遣单位合作,因岗位工作量大、劳动强度高,派遣人员入职后短时间内离职情况较多。为降低培训成本和人员流转率,该公司对劳务派遣公司设置考核要求,约定派遣人员在岗不满 7 天即对劳务公司罚款。相关劳务派遣单位为满足考核、避免被罚,擅自设定 “工作不满七天无工资” 的违法规定,未按实际出勤天数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处理结果:属地人社部门依法对该机械有限公司及涉事劳务派遣公司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现场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确保派遣用工数量不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 10%;强化对合作中介及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约束,立即废止 “不满七天无工资” 的违法约定,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实际出勤期间的劳动报酬。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克扣、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警示提醒:提供劳动即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工作不满七天无工资” 属于典型违法约定,无论工作时长长短、是否签订合同、是否处于试用期,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均须按劳动者实际出勤天数足额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拒付。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须严格遵守 10% 比例限制,不得通过违规考核、罚款等方式转嫁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履行用工管理义务,不得擅自设置违法用工限制。广大劳动者如遇 “不满天数不发工资”“克扣工资” 等行为,应保留考勤记录、工作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报酬权益。

案例二:某人力资源公司拒不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7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映某人力资源公司拒不配合稽核相关问题。一是该人力资源公司不提供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表、涉税信息资料等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二是该人力资源公司未提供其公司与关联单位继承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关法律材料。

处理结果:2025年3月28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人力资源公司整改,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对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配合社会保险稽核,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该人力资源公司逾期未整改。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25年4月10日对该人力资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第三十一条规定,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物件,稽核员有权予以纠正和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警示提醒:社会保险稽核是规范参保缴费、维护基金安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措施。依法配合稽核、如实提供资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拒不配合、逾期不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职业中介公司虚假招聘违规收取押金案

基本案情:张某、王某、肖某等3人,云南人,2025年12月17日,其在boss直聘线上找工作,通过淮安某中介公司介绍到苏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上班,中介公司线上给其发了二维码签电子合同,应聘职位为仓管仓库管理人员。求职者到苏州后,被中介公司告知岗位变成文员并且需实习一段时间,实习要到靖江某铝业有限公司做操作工。应聘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按每小时18元计算,实际小时工价仅16元。中介公司代发工资,每月扣除工资800元作为押金,工人提出异议后,中介公司拒绝返还被扣押金。经查,该公司存在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违规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该公司全额退押金2400元,并按每人1500元罚款4500元。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执法依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收押金:责令限期退还,并处每人500—2000元罚款;虚假信息违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许可证。

警示提醒: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发布的岗位信息应清晰明确,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招聘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核心要素,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以他人名义或虚构名义发布招聘信息。求职者在找工作时,要对招聘机构与招聘信息进行核实,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核实招聘机构相关资质,通过查询招聘信息中的用人单位官网、公众号等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地点、经营范围、企业文化、日常运营情况、实际招工需求等等,避免上当受骗。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求职者押金,求职者发现被收取押金的可以向用工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