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申办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供身份证、二寸照片、户口簿(户籍证明)、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已就业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二)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肄业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五)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六)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八)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有效的《居住证》和相应的常住证明材料。
(九)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和相关创业证明。(1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