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劳动的,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和满7个月以上,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休时间;
(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18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