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根据《关于调整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淮人社发〔2021〕64号)规定:市直、清江浦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原16.5元调整为20元;
其他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14.5元调整为18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