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就业创业证》发放
二、事项简述
根据《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就业创业证》是记载人员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管理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管理服务的有效凭证。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创业证》管理工作,利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核发《就业创业证》,确保服务对象应发尽发。
三、服务对象
(一)进行就业登记的人员;
(二)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人员;
(三)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人员;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六)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人员;
(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人员;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人员;
(九)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中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十)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
(十一)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十二)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十三)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有就业愿望各类服务对象应提供相应的办理材料,申请《就业创业证》。
五、办理材料
人员在申请《就业创业证》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户口簿(户籍证明),符合以下情况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一)已就业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二)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肄业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五)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六)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八)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有效的《居住证》和相应的常住证明材料;
(九)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和相关创业证明;
(十)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材料由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类别自备,主要为有效证件和纸质材料)
六、办理渠道
各级公共就业就业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基层平台。(网络等平台后期上线)
七、法定办理时限
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领者发放《就业创业证》。
八、承诺办理时限
即办件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3:30)-17:30
十、办理机构
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乡镇(街道)以及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可以按照职能具体经办《就业创业证》的发放。(网络、APP等平台后期上线,可网上申请,服务窗口打证)
十一、咨询查询途径
0517--83612121;0517--12333,(网上可查询证号)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17--12333
十三、办理地点
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乡镇(街道)以及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可以按照职能具体经办《就业创业证》的发放。(网络等平台后期上线)
十四、窗口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