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人社发〔2018〕66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市直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以下简称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申报时间
2018年3月20日至6月20日。
二、基数申报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E区,在职职工申报:人社征管窗口;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申报:人社医保窗口。
三、基数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huaian.gov.cn/)下载2018年度淮安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2017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携带U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E区人社征管窗口拷贝本单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到E区人社医保窗口拷贝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的电子信息。
四、缴费基数申报应提供的资料(复印件留存)
(一)2017年发放职工工资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科目明细账(原件、复印件)。
(二)2017年3月份和12月份发放职工工资凭证及工资表(原件、复印件)。
(三)《2018年度淮安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附件1)。
(四)《2017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附件2)。
(五)《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纸质表(一式二份)及其电子信息。
(六)《单位信息确认表》(附件3)。
(七)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信息纸质表及电子信息。
(八)最近一次经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审批表。
(一)各参保单位须按实申报单位职工2017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保底数和封顶数待201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进行调整。
(二)缴费基数统计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是各参保单位在2017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如工资总额与申报缴费基数总额差额较大的,请附情况说明。
(三)2018年度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签字或公示,单位应将公示文书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备案。社会保险劳务派遣(代理)机构的收入台账须经被派遣(代理)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劳务派遣(代理)机构双方共同确认。
(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从7月份起按照调整后的工资基数划拨个人账户。
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暂按用人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费数额
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咨询电话:83888313、83888317;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申报联系电话:83888183。
2.2017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
3.单位信息确认表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