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01 来源:rsjxjc
31、人社领域信访事项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理:1、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2、就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 3、当事人主张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4、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的;5、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6、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2、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已经复核终结的;3、信访人的姓名、住址或投诉请求不明确的;4、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
32、信访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一)来信来函、传真;
(二)发送电子邮件,邮箱为harsjfgc@163.com;
(三)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室走访(地址:行政中心北楼414室)。
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
3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34、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6、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37、对县区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到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地址:行政中心北楼414室)
38、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个人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口头申请的由复议机构工作人员记录);(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证明材料(如《认定工伤决定书》);(3)身份证复印件;(4)相关证据材料;(5)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单位申请行政复议:除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供(1)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9、申请复议后,多长时间可以收到复议结果?
复议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
40、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会告知下一步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