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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发布时间:2018-03-01   来源:rsjxjc

15、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如何维权?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1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8、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应当载明:(1)劳动者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被申请人注册登记信息资料;

4、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派出的职业律师(法律工作者),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指派函;如委托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等。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同时提交原件核对无异后退回。

(二)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与第一类第1项相同);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委托代理人的(要求与第一类第4项相同);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要求与第一类第5项相同)。

(三)发生集体争议的,除提交以上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全体员工签名表以及推荐代表的权限。

1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

2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23、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有哪些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对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