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篇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发布时间:2018-03-01   来源:rsjxjc

123、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范围有哪些?

1)基本养老保险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业员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基本医疗保险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业员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基专职人员。

3)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

4)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5)失业保险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业员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124、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的手续有哪些?

1)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淮安市社会保险人员参保花名册》并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文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等);③近期应付工资凭证和职工工资发放表。企业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以后,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新规定执行。

2)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持变更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内容:

①单位名称;②单位地址、电话号码、专管员;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④单位类型;⑤隶属关系;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3)注销登记 :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持有关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的相关文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淮安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花名册》,并缴清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25、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是多少?

基本养老保险:27%,其中单位19%,个人8%。(此费率截止时间为2018430

基本医疗保险:10%,其中单位8%,个人2%。(另:大病救助8/人、月)

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5%,个人0.5%。(此费率截止时间为20181231

工伤保险:按照单位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全部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0.5%,全部由单位缴纳。

126、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内容和相关手续是什么?

1)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2)职工缴费工资上下限:每年社会保险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社会保险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3)在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huaian.gov.cn/)下载本年度淮安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携带U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E区人社征管1-6号窗口拷贝本单位在职参保职工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

4)缴费基数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①上一年度发放职工工资的相关科目明细账(原件、复印件)。②上一年度上、下半年各一个月发放职工工资凭证及工资表(原件、复印件)。③本年度淮安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④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⑤《江苏省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纸质表(一式二份)及其电子信息。

127、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是什么?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128、哪些不应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如、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等;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129、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后果是什么?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130、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延期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131、逾期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后果是什么?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交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132、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手续?

1)参保单位及时申报《淮安市社会保险人员参保花名册》、《淮安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花名册》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手续。(备注: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增加时需先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在办理人员减少时需先办理退工手续,当月申报的人员增加应当月缴费、参保单位当月申报的人员减少从次月停缴)

2)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每月初向市地税局发送参保单位正常社保费征缴计划,每月参保单位申报的新参保、续保等人员的新增缴费计划在业务申报办理后再向市地税局补发送征缴计划。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缴纳社保费。

133如果单位或个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在如何补缴?

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文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以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企事业职工至市征管中心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至市社保中心业务二科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134、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补缴的条件和应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1)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含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一次性缴纳到规定年限。

2)需提供的材料:参保单位填写《淮安市社会保险人员退休变更医保费用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①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还需提供《淮安市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②省属企业提供《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并由养老保险处在该表上认定医保视同缴费年限;③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提高退休费打折比例审批表》等;④省属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以及市医保处盖章认定的《淮安市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信息采集审批表》。

135、如何确定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对象?

1)按照稽核工作计划要求的核查比例,从参保单位中随机抽取稽核对象,随机抽样办法按GB/T10111-2008执行;

2)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

3)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4)经比对疑似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

5)根据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等情况确定的参保单位。

136、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内容有哪些?

1)稽核对象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稽核对象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稽核对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情况;

4)稽核对象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国家规定的或者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137、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程序是什么?

1)提前3个工作日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送达被稽核对象,或以口头(电话)形式告知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的日期、内容、要求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询问被稽核对象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查看工资报表、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等,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必要时可以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照相、复制;

3)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应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责令其限期整改;

被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经办机构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138、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如何处理?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