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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8-03-01   来源:rsjxjc

3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3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包括哪些项目?缴费比例是多少?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单位工资总额为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101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4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4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也可以申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后,30日内本人未申请延缴也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按照20149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如何发放?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发?

201410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014101日前参加工作、201410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101后(含2014101,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有哪些?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养老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纳入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4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48、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49、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是如何组成的?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收入。

50、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是如何管理的?

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实行实帐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计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帐积累。实帐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统一归集到省,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照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照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51、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5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流动时职业年金如何接续?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跨地区流动或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部分应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再按照规定转移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及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