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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8-03-01   来源:rsjxjc

1、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2首次参保人员的年龄,男、女分别不能超过多少岁?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0周岁(企业职工)、55周岁(自由职业者等)。
   
3、企业和各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率是多少

根据苏人社发〔2016203号文规定,目前,我市企业缴费比例下调为19%(至2018430止),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体工商户主缴纳12%

4、企业和各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数是多少?

用人单位应当以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省政府确定的费率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工资,工资收入低于基本养老费征缴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工资)。

根据淮人社发〔2017130号文规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下限按2750元执行。以后各年度的基数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缴费满十五年后是否可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根据苏劳社〔200015号文规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职或从事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和个人欠缴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特别强调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十五年后,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停止缴纳的,其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6、不同城市、县区之间,个人和单位缴纳重复的情况,如何处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7、如果单位或个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在如何补缴?

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文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企业职工至征缴中心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至社保中心业务二科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8、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参保人员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中断缴费手续,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告知欠费情况并督促及时补缴,如果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须书面承诺放弃补缴个人欠费。

9、跨省及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吗?

可以。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10、在不同地方工作,最终养老金领取地如何确定?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第六条明确: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举例说明:

问:某江苏籍参保人员在浙江参保缴费5年,在北京参保缴费12年,再回江苏参保缴费3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问他退休时是待遇领取地为哪里?

答:江苏。

问:某江苏籍参保人员在浙江参保缴费15年,在北京参保缴费9年,再回江苏参保缴费3年,再到北京参保3年,请问他退休时是待遇领取地为哪里?

答:北京。

问:某江苏籍参保人员在浙江参保缴费5年,在北京参保缴费9年,再回上海参保缴费3年,请问他退休时是待遇领取地为哪里?

答:江苏。

11、参保人员可否办理退保手续?

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医疗保险费一旦划入个人账户,则不再办理退费。

12、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

13、国家和省对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4、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怎么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15、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申请提前退休,必须符合办理条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其中第二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单位及工种必须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由人社部门依据申请职工档案按文件规定审核。

16、办理病退的条件?

满足2个条件:1.缴费年限满15周年;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的。

17、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

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736号令):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另外,对199512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18、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自2016年起,我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同步调整,采取普调与倾斜相结合的总体框架,普调包括定额、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养老金挂钩三部分,倾斜只对高龄人员。

19、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依据《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基金只列支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参保人员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的,在补缴相关费用后,可按缴费期间死亡处理。

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民事赔偿不足的,再按前款顺序支付。

20、哪些人符合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首先必须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1、现执行的丧扶费和救济费的标准是多少?

(一)按苏劳社险(2012102号文件规定,丧葬费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4000元,共计20000元。

(二)以苏劳社险(2012481号文件公布的1700元为计发标准,1.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340/月(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510/月(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680/月(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10200元(6个月);供养2人的,15300元 (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的,20400元(12个月)。

2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凡具有市区户口(不含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有固定居所;年满16周岁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有劳动能力,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以其它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并取得合法劳动收入的人员,都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3、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需要哪些手续?

参保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两张照片到市社保中心(翔宇大道15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E区)业务柜台办理。

续保手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灵活就业的,本人可凭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解除合同协议书》,以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手续:市社保中心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需凭本人身份证、社保个人编号,于当年1230日前到市地税局办税大厅(沈阳路3号)或地税局指定的社会保险费代收机构网点缴纳社会保险费。

24、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度缴费标准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参保者可依据自身实际承受力,在这一基准的60%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比例为所选档次相应缴费基数的20%。市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17业务年度(20177月—20186月)缴费共分12个档次(见表1)。

25、灵活就业人员何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年的1230日前持身份证、社保个人编号到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或地税局指定网点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将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收利息,利息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

26、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补贴期限:对初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之前由单位申报享受过的和由个人在自谋职业期间申报享受过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须累加计算;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已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标准: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已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顺延期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基数按照淮安市当年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企业和各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率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