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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职称〔2021〕1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本资格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6〕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8月11日
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