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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职称〔2021〕3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工程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7〕3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9月6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