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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文  号 淮人社发〔2017〕237号 公开日期 2017-11-06
文  号 淮人社发〔2017〕237号 公开日期 2017-11-06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规范淮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流程的通知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淮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流程的通知
时效说明
关于规范淮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流程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宁淮集聚区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精神,便于各县区规范化开展相关工作,依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规程(试行)》(苏人社发〔2014350号),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县乡机构职责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信息管理、审核、社会保险费代缴、个人分账户建立与管理、养老补助金核定与支付、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提供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制定本地区业务经办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稽核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劳动保障所具体业务经办行为;按照省、市确定的流程,设置相应岗位处理相关业务。

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的调查和管理,对保障对象的基本信息、参保信息、养老补助金领取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信息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保障对象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养老补助金领取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被征地农民发放有关材料,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摸底调查、养老补助金领取资格认证、信息公示等工作。

二、保障对象信息登记

(一)村协办员

1、确认被征地保障对象个人信息、已参保信息(企保、居保);

2、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情况登记表》、《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汇总表》、《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汇总表》、《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1-5),表45经保障对象签字确认后,收集保障对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代办银行存折(卡)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已退休人员)、火化证复印件(已死亡人员)、企保参保交费明细复印件等(附表4、附表5应当由保障对象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3、上报乡镇劳保所。

(二)乡镇劳动保障所

对协办员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表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录入信息系统。复核无误后,将相关资料报县级社保机构备案。

(三)县级城乡居保业务岗

县级社保机构县级城乡居保业务岗对乡镇劳动保障所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表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操作。

三、个人分账户建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城乡居保业务岗应根据保障对象名单,及时核对财政部门提供的相关凭证。核对无误的,应在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建立个人分账户。保障资金存在误差的,县级社保机构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个人分账户资金用途仅限于:逐月为养老年龄段的保障对象发放养老补助金;为劳动年龄段的保障对象逐期代缴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

(一)县级城乡居保业务岗

1、将参加居保人员录入居保系统,个人分账户资金全部代缴保费;

2、将参加企保人员名单发给企保业务岗审核,接征缴管理岗明细表后,进行业务处理,将缴费金额报财务管理岗;

3、接受参保人的企保暂停和恢复代缴申请;

4、将代缴完需参保人继续缴费的人员名单反馈到村协办员,由其告知参保人;

5、接受个人分账户余额查询;

6、将企保手册交村协办员发放到参保人

(二)县级企保征缴管理岗

1、对保障对象进行企保缴费测算、下达征缴计划,缴费明细表交居保业务岗;

2、打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居保业务岗;

3、接受企保缴费明细查询

(三)县级财务管理岗

1、将保费交至地税账户,并保存地税开具的发票;

2、接受被征地农民索要缴费发票复印件

(四)县级企保业务岗

1、审核保障对象参加企保人员信息;

2、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核定

(五)县级社保关系转移岗

负责接受异地参加企保的保障对象转移社保关系。

(六)县级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岗

负责接受企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申请。

五、待遇发放

(一)县级城乡居保业务岗

1、将企保、事保退休人员的个人分账户余额,参加企保人员代缴完的个人分账户余额,已死亡人员个人分账户余额清算退还本人,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结算单》;

2、发放参加居保人员的养老金;

3、发放养老年龄段保障对象的养老补助金;

4、已参保的人员凭缴费证明报销当年个人缴费部分

(二)县级企保业务岗

负责发放参加企保人员的养老金。

六、注销登记

(一)被征地保障对象死亡的

1、村协办员岗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注销登记表》,并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报镇劳保所初审;

3、乡镇劳动保障所初审无误盖章后,报县级城乡居保业务岗;

4、县级城乡居保业务岗复核无误后,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结算单》,将个人分账户余额清算退还至代办银行存折(卡),注销其被征地保障关系。

(二)被征地保障对象出国(境)定居的

流程参照死亡人员处理,需特别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附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流程图

(此件公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16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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