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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9933/2022-00134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12-08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12-08 失效日期
名  称 《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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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范化管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

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概念是什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二、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辖权如何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其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合同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管委会相应职能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园区监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园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期对县区(园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形式是什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式。采用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代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对银行、保险机构资质要求是什么?

经办银行应当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且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承保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许可,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偿付能力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产运营良好,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五、总包单位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流程是什么?

一是总包单位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备案)开工报告期间,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请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单》。

二是总包单位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单》向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开立银行保函)。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立银行保函)最迟应当在施工许可证颁发或开工报告批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备案)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是以现金方式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复印件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回执》,作为总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此凭证总包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备查。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应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为受益人,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工程施工合同期。工程实际施工期限超过保函时限的,总包单位应当在保函到期前延长保函有效期或提供新的保函,保函有效期外施工的,视为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正本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保存。

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以及减免政策是什么?

一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总包单位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的,自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元。

二是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是总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信息化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是总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2.25%存储;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不受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存储上限的限制。

五是经审核降低或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办理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时,该单位符合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应按规定标准重新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备案。

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何种情况下动用,流程是什么?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并抄送总包单位。经办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相应数额的款项,原则上该款项通过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何申请返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验收后,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并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自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总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期限到期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应自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能否用作其他用途?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十、《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出台后,与原有政策如何接续?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本市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制度不再实施。2021年11月1日前已按本市原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原有规定执行;11月1日后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