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03月04日对被鉴定人徐吉华(公民身份证号:320831********1214)作出苏0831劳鉴工初〔2025〕7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邮寄送达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结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鉴定结论不服,自该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向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特此公告。
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