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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质量督查的通知
文章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3-12

 

 

 

淮人社发〔2019〕54号

 

 

 

各县区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各职业培训机构、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质量、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质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事中监管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现场质量抽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现场质量抽查,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号)以及部、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抵御鉴定风险,推动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在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中,全面推行随机抽取鉴定批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现场督查,并及时向被检查对象或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抽查频次根据月度鉴定批次数量、鉴定业务类型、鉴定职业风险等级、被检查对象信誉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月度鉴定量的5%,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对有投诉举报或者有严重质量违规记录的被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现场抽查采取事先不通知,检查人员直接到现场方式,真实记录现场情况。检查组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过程全程录像,以保证检查结果客观、公正、无异议。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随机抽查鉴定批次库。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平台"系统,直接从平台中提取鉴定批次,建立随机抽查鉴定批次库。

(二)建立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库。市中心负责从市人社系统及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中,聘请责任心强、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建立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库,并按姓氏笔画进行编号。

(三)建立检查结果公示渠道。检查结果公示将视鉴定批次类型而定。职业资格认定和专项能力考核批次,结果公示范围为被检查对象、系统内部工作群、县区人社部门主要领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批次,检查结果通过考务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根据检查人员督查报告,现场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务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影响鉴定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评资格,收回证卡,情节严重的,通报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价机构(鉴定所站)在评价活动中出现程序不规范、未按评价标准或规范开展、成绩造假、考评人员失职等违规现象,第一次取消该批次的认定,限期整改,第二次将取消认定资格,上述违规现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县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或组织不力、管理不善影响鉴定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局依据市中心有关抽查结果对责任县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鉴定权限等处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抽查范围。"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抽查含盖职业技能鉴定全业务类型,即职业资格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能力考核。

(二)市中心对随机抽查鉴定批次库进行编号,由电脑摇号软件随机抽取鉴定批次号,同时,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编号。抽查批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再由电脑摇号软件"双随机"进行分配。

(三)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依规回避,不参与本次检查。所缺人员再次通过电脑摇号系统抽取替换人员。

(四)检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达鉴定现场,持证件上岗,按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淮安市职业技能鉴定"双随机一公开"质量监督表》。

(五)现场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务管理人员)及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对检查人员询问,要积极予以答复,以便检查人员全面真实地了解现场情况。

(六)检查人员完成工作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中心主任具名提交《淮安市职业技能鉴定"双随机一公开"质量监督表》以及现场检查视频资料。

(七)市中心次月公示抽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双随机一公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公平性和规范性,减少权力寻租和减轻服务对象负担的有效措施。各地各单位应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全市所有鉴定批次应做到线上和线下一致,即考务平台上的考评员、督导人员安排以及考试时间、地点等信息应与实际考试情况一致。

(三)检查人员要本着对人、对事、对社会负责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真实反馈现场情况,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得夸大,也不得少报、漏报、不报。如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市中心报告,在得到市中心批准后,可以要求考评组停止鉴定。

(四)加强随机抽查情况信息分析,对存在系统性风险或共性问题,应适时做出预判和预警,及时出台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将风险和责任降到最低。

(五 )市鉴定中心积极探索与市就管中心、市职业培训中心建立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管理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施同类事项共同开展相关抽查,减少对服务对象影响。

六、其它事项

(一)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市中心反映。如若对检查结果还不认可,可以向市人社局相关职能处室申诉。

(二)本通知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