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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文章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8-19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6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支持稳就业保就业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87号)及《关于印发〈淮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46号)精神,现就实施我市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市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在保证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前提下,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确保全市就业形势总体平稳。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落实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基金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省将通过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此项政策实施时间为2019年至2021年,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补申报方式一次性申领2019年以工代训补贴。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坚持生产并对新入职或转岗一线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此项政策实施时间为2020年。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以下简称“三类重点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以工代训时间不足1个月的不予补贴。此项政策实施时间为2020年。

    (四)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连续停工停业(包括全部停工停业和部分停工停业,下同)1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停工停业期间组织待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并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按照参加以工代训的待岗职工人数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以工代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1个月部分按照实际天数折算。此项政策实施时间为2020年。

    (五)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新吸纳“三类重点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标准参照政策(三)执行;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连续停工停业1个月以上的,在停工停业期间组织待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并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按照参加以工代训的待岗职工人数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标准参照政策(四)执行。此项政策实施时间为2020年。

    四、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流程

    (一)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淮安市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淮安市以工代训补贴花名册》(附件2)、职工类别相关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需提供申领补贴期间的工资发放凭证;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和生产记录等证明材料;新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企业需提供申领补贴期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申请停工停业(包括全部停工停业和部分停工停业)期间补贴的企业,需提供停工停业情况承诺书或相关停工停业证明、工资(或生活费)发放凭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理机构。市直企业向市职业培训中心申报,各县区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三)材料审核。市、县区人社部门重点审核生产经营主体和以工代训对象是否符合政策条件以及工资(或生活费)发放凭证等材料,依托金保系统自动调取匹配符合补贴政策的企业和个人。

    (四)信息公示。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面向社会公示拟补贴企业信息,公示时间为7天,《淮安市以工代训补贴公示表》(附件3)。

    (五)补贴支付。补贴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人社部门负责将培训补贴拨付至申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淮安市以工代训补贴汇总表》(附件4)。

    五、其他事项

    (一)以工代训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以工代训范围中第(一)、(二)项与(三)、(四)、(五)项政策之间相重合部分,2020年内按照(三)、(四)、(五)项政策执行,对同时符合上述5项政策之中多项政策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职工只可享受1项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计入劳动者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总次数(按1次计算),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范围。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对企业新吸纳劳动者中同时符合以工代训政策和岗前培训政策的人员,参加以工代训的可视为参加岗前培训,并计入岗前培训统计人数。

    (二)企业类别可通过人社部门金保系统自动调取匹配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直接采用已有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的,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对相关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新吸纳劳动者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以后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和劳务派遣等方式吸纳的劳动者;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2018年6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学生,以毕业证书签章时间为准。

    (四)以工代训申请材料采用企业承诺方式,由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企业及法人代表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记入本企业信用档案,接受失信惩戒;市、县区人社部门要简化办理流程和申领材料,不得擅自增加设置不必要的以工代训申报条件和流程,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材料,提高审核发放效率。

    (五)各县区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以工代训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要统筹职业能力建设、就业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窗口经办等各相关条口力量,做到科学合理分工负责。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细落实。人社部门各相关条口要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协调配合到位、组织保障到位。

    (六)建立以工代训工作周调度制度,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各县区人社部门每周四下班前要将以工代训补贴企业数量、补贴金额、职工数量以及专账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见附件5)。

 

    附件:

    1.淮安市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2.淮安市以工代训补贴花名册

    3.淮安市以工代训补贴公示表

    4.淮安市以工代训补贴企业汇总表

    5.以工代训工作周调度表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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