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龙:
2025年9月9日,我局作出苏0899工终〔2025〕42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根据文书送达相关规定,在不具备留置送达的情况下,采取邮寄无法成功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淮安邦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周金龙:
本局于2024年02月26日受理了周金龙(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335)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4年03月21日予以认定工伤。2025年5月,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明淮安邦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规代缴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对该公司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予以清退,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局,故本局于2025年07月22日对周金龙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899工认〔2024〕133号)予以撤销。经审核,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清退淮安邦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的社保费后,周金龙视为自始未在淮安市市本级参保,且其受伤时用工单位所在地不在淮安市,因此本局对淮安邦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就周金龙的工伤认定申请无管辖权,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终止关于周金龙的工伤认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