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01月07日对被鉴定人樊海梅(公民身份证号:320826********3467)作出苏0826劳鉴工初〔2025〕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因你单位在本地工程项目已结束,项目部无人,多次邮寄送达你单位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结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鉴定结论不服,自该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本委申请复核鉴定。
特此公告。
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