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 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 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合规标准 |
1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 | 对劳动用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 | 检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是否使用童工、是否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是否与全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和支付带薪年休假、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和农民工工资、是否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存在高温作业情况以及是否执行高温劳动保护措施和支付高温津贴等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的情形 |
序号 | 执法 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 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合规标准 |
2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及用人单位 | 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检查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 清查辖区内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及用人单位招用工情况,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集中排查化解劳动关系风险隐患,开出"用工处方",提出改进意见。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当管理现象,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书面检查 | 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及用人单位规定的情形 |
序号 | 执法 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 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合规标准 |
3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 | 社会保险核查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