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03月12日对被鉴定人周从喜(公民身份证号320821********2717)作出苏0804劳鉴工初〔2024〕3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你单位承建的建筑工地项目已结束,无法上门送达,邮寄送达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结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鉴定结论不服,自该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本委申请复核鉴定。
特此公告。
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