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人社发〔2021〕81号
关于印发市人社系统涉企行政处罚事项
“三张清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淮安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和公布涉企行政处罚事项“三张清单”的通知》要求,现将市人社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予以公布,请相关执法处室、单位根据三张清单内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以及因突发事件启动应急管理的特定时期,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该严的要严、该重的要重、该快的要快。
(二)推行柔性执法。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行政回访等,加强对企业行政执法的指导力度,提高柔性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企业自觉遵法守法。
(三)采取预警提示。对非因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可以采取预警、提醒等方式帮助执法对象特别是企业及时纠错改正,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不受影响,确保企业不因小过失而贻误大发展。
(四)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在违法情形轻微的情形下,在法定范围内给予执法相对人自我纠错的空间,可以依法不予罚款、扣证,指导执法相对人及时予以纠正。
(五)完善执法记录。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特别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违法行为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仍要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完善相关执法文书,做好相应文书归档,以便做好下步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附件:涉企行政处罚事项“三张清单”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7日
附 件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7项)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
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 | 违反《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职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犯法律、法规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岗位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1项)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提取金额不足或足额提取但部分挪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按照所涉金额的1倍予以处罚,最高不超过3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所涉金额的1至5倍予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1项)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1 | 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1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在500元以下从轻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