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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问答
文章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4-12

1.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范围有哪些?

(1)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业员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

(3)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业员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企业如何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办理新入职员工社保参保业务,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办理。

线上办理:登录江苏省人社网办大厅(http://rs.jshrss.jiangsu.gov.cn),选择“单位办事—社会保险”栏目中的“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业务模块进行办理。如参保职工在江苏省首次参保,还需在参保之前选择“人员基础信息采集”业务模块为职工办理基础信息采集。

线下办理:携带加盖企业公章的《江苏省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均可凭个人有效证件前往江苏省任意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不受户籍限制。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首先在人社部门办理参保登记业务,再到税务部门进行选档缴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可通过线上、线下办理。

线上办理:(1)电脑操作。登录江苏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rs.jshrss.jiangsu.gov.cn),选择“个人办事—社会保险登记”栏目中的“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模块进行办理。(2)手机操作。注册并且实名认证江苏智慧人社APP,选择“社会保险”栏中的“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模块进行办理。

线下办理:凭本人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本人因故无法到场办理的,代办人可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等材料进行办理。

4.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是多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其中单位0.5%,个人0.5%;工伤保险按照单位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全部由单位缴纳。

5.企业和各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数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应当以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省政府确定的费率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工资,工资收入低于基本养老费征缴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工资)。

根据苏人社发〔2023〕3号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042元执行。

6.首次参加社保的年龄是否有限制?

答: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

7.如单位存在少数短期用工情况,可否不为他们参加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参加社会保险。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虽然在短期内增加了一定的用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实际上能够直接和间接降低企业的综合成本支出,避免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及违法风险。

8.职工已在用人单位工作半年,用人单位迟迟不为职工缴纳社保怎么办?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拒不办理的,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投诉举报。

9.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年满16周岁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有劳动能力,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以其它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并取得合法劳动收入的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10.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需要哪些手续?

答: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首先在人社部门办理参保登记业务,再到税务部门进行选档缴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可通过线上、线下办理。

线上办理:(1)电脑操作。登录江苏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rs.jshrss.jiangsu.gov.cn),选择“个人办事—社会保险登记”栏目中的“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模块进行办理。(2)手机操作。注册并且实名认证江苏智慧人社APP,选择“社会保险”栏中的“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模块进行办理。

线下办理:凭本人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本人因故无法到场办理的,代办人可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等材料进行办理。

11.我从单位离开后,职工养老保险不想继续缴纳了,能提前退保吗?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12.个人如何查询社保缴费记录?

答:查询打印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办理。

线上办理:(1)电脑操作。登录江苏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rs.jshrss.jiangsu.gov.cn),选择“查询服务”栏目中的“个人权益单”业务模块进行查询打印。(2)手机操作。注册并且实名认证江苏智慧人社APP,选择“社会保险”栏中的“个人权益单”业务模块进行查询打印。

线下办理:凭本人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查询打印。

13.何种情况下能够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苏人社规〔2021〕1号)文件规定,以下应缴未缴的11种情形均可办理补缴:

(一)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

(二)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除第3项规定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乡镇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6年3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其在原安排的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业 和职工缴费办法及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补缴。

(十)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招录为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从事轮换工的工作时间,可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办法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补缴的其他情形。

14.企业职工如何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50号)文件规定: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 限不超过3年申请补缴的,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 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成补缴计划(含滞纳金,下同),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下同)申请补缴的,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 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文书核定生成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1995年底(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 年底)前在我省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申请补缴的,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或补缴年限不超过3年的,由应缴未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行业统筹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档案认定其应缴未缴年限并出具补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凭补缴通知书、工资发放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计划(滞纳金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最早不早于1992年1月1日)核定,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其待遇领取地不在我省且一次性补缴年限超过3年的,凭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工资发放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参保人员在应缴未缴地从未办理参保信息登记的,仍由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15.逾期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后果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代扣代缴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划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

对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16.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答:根据人社部发〔2018〕3号文件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17.工程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单位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以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按该参保项目或标段的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进行缴纳。2024年1月起缴费比例为:淮安市市本级(市直、经开区、清江浦区、淮阴区、洪泽区、淮安区2.5‰)、涟水县1.5‰、盱眙县3‰、金湖县0.9‰。

18.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政策有哪些?

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

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根据《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号)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或为本单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自愿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规定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实行人社核定、税务征收,缴费费率按所在用工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至税务部门。